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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广武文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广武文具商行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卓楚光。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霞、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得力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良江,宁波天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广武文具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后道25号谊园B馆A001-A003、A001阁楼。经营者许汉龙。本院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广武文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于2015年5月6日以客观事实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对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广武文具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承担。审判员  郑志柱审判员  陈东生审判员  彭 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潇高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