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商初字第04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许海军与李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军,李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435-2号原告许海军。委托代理人陈国彪,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威。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军诉被告李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海军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海军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许海军已预交),由原告许海军负担。审判员 姚明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陈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