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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闫红、陈世杰、周世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闫红,陈世杰,周世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纯安,总经理。被告闫红,女,生于1970年4月2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陈世杰,男,生于1967年9月15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周世英,女,生于1965年6月24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红、陈世杰、周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