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进春与李旺年、阮国贵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进春,李旺年,阮国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18-1号申请人黄进春。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旺年,农民。被申请人阮国贵,成年,农民。申请人黄进春因其女儿黄海玲与被申请人李旺年发生交通事故纠纷致死,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旺年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阮国贵名下的桂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及桂G×××××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进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及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旺年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阮国贵名下的桂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解放牌CA4250P66K2T1A1H,车辆识别码:LFWSRXPJXB1E03395,发动机号码:51715988)及桂G×××××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路飞牌YFZ9402,车辆识别码:LA9940L34B0SFZ048,现均存放于平南县粤龙汽修厂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欧阳卓审判员 黄自昌审判员 李乃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韵茗申请人黄进春被申请人李旺年申请人黄进春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