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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安执民字第3863、38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聂金成、钱鑫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聂金成,钱鑫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安执民字第3863、38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一楼。负责人:方舟。被执行人:聂金成。被执行人:钱鑫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安商特字第21、2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聂金成、钱鑫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聂金成、钱鑫飞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云鸿西路168号(转椅市场东区)9幢16、17、18、19、20号房屋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安房权证递铺字第65340-1号、65340-2号,安房权证递铺字第65344-1号、65344-2号,安房权证递铺字第65337-1号、65337-2号,安房权证递铺字第65336-1号、65336-2号,安房权证递铺字第65341-1号、65341-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安吉国用(2013)第03445号、安吉国用(2013)第03446号、安吉国用(2013)第03443号、安吉国用(2013)第03439号、安吉国用(2013)第0344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