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何世明申请执行林瑞芬、林华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明,林瑞芬,林华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何世明,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现住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林瑞芬,男,汉族,1950年2月8日出生,住德宏州梁河县。被执行人林华保,男,汉族,1950年9月14日出生,住德宏州梁河县。关于何世明申请执行林瑞芬、林华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林瑞芬、林华保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芒市人民法院(2014)芒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颜立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