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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何世明申请执行林瑞芬、林华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明,林瑞芬,林华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何世明,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现住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林瑞芬,男,汉族,1950年2月8日出生,住德宏州梁河县。被执行人林华保,男,汉族,1950年9月14日出生,住德宏州梁河县。关于何世明申请执行林瑞芬、林华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林瑞芬、林华保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芒市人民法院(2014)芒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颜立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