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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辖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区东城商贸城春光不锈钢装饰总汇,张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王成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浩,北京商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先,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区东城商贸城春光不锈钢装饰总汇(个体工商户),驻山东省东营市东城。经营者:张相春,男,汉族,东营区东城祥源模板租赁处业主,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杨振刚,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日昌,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春东,男,汉族,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东营项目部负责人,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上诉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没有任何往来。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引发的纠纷。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原审被告欠其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属于不动产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东营市技术学院,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杨敬栓审判员  魏金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