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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行受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小琴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德行受初字第13号起诉人黄小琴。起诉人黄小琴以安吉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无事实依据、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给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判决安吉县公安局在门户网站、省级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计52006.9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起诉人直接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已于2015年5月18日向起诉人出具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与行政诉讼一并提起,并需补充相应证据。起诉人收到告知书后又寄回同样诉状一份,经再次联系释明后,起诉人明确表示拒不补正和补充相应材料。故起诉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小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青审 判 员  魏利胜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