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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87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初字第520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给付税款36.6850万元、质保金11.5万元及相应利息26.61412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上述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