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肖小秋与张益权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秋,张益权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小秋,女,汉族,祁东县人。委托代理人雷志伟,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益权,男,汉族,衡南县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小秋以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益权犯重婚罪,并要求被告人支付小孩抚养费为由,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肖小秋以已与被告人张益权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肖小秋以已与被告人张益权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肖小秋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云武人民陪审员 蒋云棉人民陪审员 符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伟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