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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兰州旺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军明、王招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旺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马军明,王招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兰州旺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保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川平,该公司职员,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萧沛,天水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马军明,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山县。被告王招芳,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旺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军明、王招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旺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旺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兰州旺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文庆人民陪审员  于江平人民陪审员  许新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