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某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西宁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某某。原告西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宁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