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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某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西宁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某某。原告西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宁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