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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双建与周炳兴、太仓市恒辉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双建,周炳兴,太仓市恒辉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375号原告吴双建。委托代理人韩佳宇,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正晗。被告周炳兴。被告太仓市恒辉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卫东。原告吴双建诉被告周炳兴、太仓市恒辉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双建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催缴案件受理费,原告吴双建仍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月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