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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龙颖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成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龙颖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成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龙颖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210号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高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戬,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成实,女,1961年6月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龙颖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0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龙颖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龙颖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龙颖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6元,由北京龙颖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元,由北京龙颖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祝 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