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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卢建呈与郑步孔、戴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呈,郑步孔,戴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卢建呈,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陈兴漂,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步孔,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戴玉华,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原告卢建呈与被告郑步孔、戴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建呈的委托代理人陈兴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步孔、戴玉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建呈诉称,2013年9月5日,被告郑步孔因在宁化承包建设工程需要钢材,通过戴玉华介绍向原告购买钢材,为此,双方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就有关钢材款的计价、支付及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3年9月5日、2013年9月6日供给被告郑步孔钢材180.1927吨,总货款638290.9元。原告供货100吨,按约定被告郑步孔应支付原告150000元钢材款,但被告郑步孔未能支付,因此原告也终止向被告郑步孔继续发货。之后,原告找被告郑步孔催讨货款,被告郑步孔陆续支付部分货款给原告。2013年12月21日,经结算,被告郑步孔尚欠原告货款450000元,为此,被告郑步孔将尚欠450000元货款转为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被告戴玉华作为保证人,应对被告郑步孔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郑步孔归还借款450000元。2.被告郑步孔支付利息108000元,暂按月利率2%从2013年12月24日计算至2014年12月26日,此后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戴玉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郑步孔未作答辩。被告戴玉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原告卢建呈与被告郑步孔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原告供给被告郑步孔400吨钢材,结算方式及期限为每100吨支付150000元,垫资部分按每吨每月加120元结算。合同还对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提货地点、计算方式、交货方式、运输方式、费用负担、验收标准、提出异议期限、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做了约定。原告于2013年9月5日、9月6日向被告供各种钢材180.1927吨,总货款638290.9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郑步孔偿还原告部分款项。2013年12月21日,被告郑步孔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兹向卢建呈借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元),用于提钢材货款,立此为据。借款人:郑步孔2013年12月21日身份证号:350****担保人:戴玉华350****”。此后,二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卢建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钢材购销合同一张、借条一张、销货清单二张以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被告郑步孔、戴玉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郑步孔向原告卢建呈借款4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郑步孔返还借款4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郑步孔按月利率2%从2013年12月24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郑步孔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从原告主张权利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戴玉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盖章,故原告要求被告戴玉华对被告郑步孔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步孔、戴玉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步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卢建呈借款450000元;二、被告郑步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卢建呈利息(该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23日计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三、被告戴玉华对以上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卢建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0元,由被告郑步孔、戴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阮训升人民陪审员  赖培水人民陪审员  张 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丹丹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