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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临安裕达织造厂与浦江县菲尔家纺有限公司、余银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裕达织造厂,浦江县菲尔家纺有限公司,余银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881号原告:临安裕达织造厂,住所地:临安市天目山镇横塘村。法定代表人:刘景泉。被告:浦江县菲尔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再丰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党大。被告:余银河。原告临安裕达织造厂诉浦江县菲尔家纺有限公司、余银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文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应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