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临安裕达织造厂与浦江县菲尔家纺有限公司、余银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裕达织造厂,浦江县菲尔家纺有限公司,余银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881号原告:临安裕达织造厂,住所地:临安市天目山镇横塘村。法定代表人:刘景泉。被告:浦江县菲尔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再丰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党大。被告:余银河。原告临安裕达织造厂诉浦江县菲尔家纺有限公司、余银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文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应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