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孟连连诉被告齐尚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连,齐尚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王连连,住河北省廊坊市。委托代理人张巍,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尚文,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连诉被告齐尚文返还原物纠纷关系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长军审 判 员 朱慧姝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