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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一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杰、河南马水林实业有限公司、马水林与被上诉人何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杰,河南马水林实业有限公司,马水林,何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一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杰,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马水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水林,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水林,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云丽,女,1973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允涛,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杰、河南马水林实业有限公司、马水林与被上诉人何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何云丽于2014年8月1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宋杰、河南马水林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用,马水林承担连带责任。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商睢民初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被告宋杰、河南马水林实业有限公司、马水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卢允涛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河南马水林实业有限公司、马水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宋杰是河南马水林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马水林实业公司)商丘分部的业务员(聘用人员)。2014年4月20日,何云丽委托王某某与马水林实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马水林实业公司向何云丽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还款日期为2014年7月19日。何云丽持有马水林实业公司给何云丽出具的借款合同及借款700000元的收据。马水林为该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且给何云丽出具有担保函。借款期限即将届满时,宋杰于2014年7月13日从何云丽处拿走借款合同及借据原件到马水林实业公司处催要借款。马水林实业公司于2014年7月19日将偿还何云丽的700000元款拨付该公司商丘分公司业务员宋杰的账户。但何云丽一直没有收到上述700000元的借款。宋杰以该款系王某某所有为由扣住拒付给何云丽,何云丽因此诉至本院。原审法院认为,何云丽与马水林实业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明确,马水林是担保人,宋杰是该借款的经办人,借款到期后,马水林实业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将借款归还何云丽。何云丽请求判令马水林实业公司归还借款700000元及马水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其它诉请缺乏证据不予支持。宋杰抗辩该借款系王某某所有缺乏证据印证,不能采信。判决:一、马水林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用已拨付商丘分公司业务员宋杰名下的款)偿还欠何云丽借款700000元。二、驳回何云丽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820元,由马水林实业公司负担。上诉人宋杰不服原判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所涉及的钱不是何云丽的,是王某某的,不应当支持何云丽的请求。王某某在南阳伏牛欠宋杰149万元,该笔钱与宋杰有关,要求以此70万元抵销王某某欠其149万元借款。被上诉人何云丽答辩称:涉案款项系何云丽所有,并委托王某某办理对马水林实业公司出借的相关事项,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何云丽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原审判决马水林实业公司偿还何云丽借款70万元是否适当。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马水林实业公司于2014年4月20日向何云丽借款70万元,有借款合同及借款收据为凭,该事实足以认定。至于宋杰提出借款合同上的何云丽签名不是何云丽本人所签,与何云丽无关。本案庭审期间,何云丽当庭认可签订合同时是委托王某某代签的,对王某某的签名行为予以认可。且这一事实借款人马水林实业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是对借款事实的认可。无论涉案款项是否王某某出借,宋杰作为马水林实业公司商丘分部的工作人员,不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对涉案借款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宋杰与王某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另案主张权利,与本案没有关联。所以上诉人宋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宋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秀敏审判员  许玉霞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