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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奇安与舒志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奇安,舒志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李奇安,男,汉族,大学教授,住辽宁省抚顺市。委托代理人刘红兵,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舒志光,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奇安与被告舒志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出现新情况,原告李奇安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奇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奇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奇安负担。审 判 长  李 虎人民陪审员  聂邦宁人民陪审员  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