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奇安与舒志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奇安,舒志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李奇安,男,汉族,大学教授,住辽宁省抚顺市。委托代理人刘红兵,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舒志光,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奇安与被告舒志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出现新情况,原告李奇安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奇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奇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奇安负担。审 判 长 李 虎人民陪审员 聂邦宁人民陪审员 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