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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凤玲与朱迪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玲,朱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玲,女,1956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朱迪亮,男,1952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李凤玲与朱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调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朱迪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6日前按判决内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安阳市两套房屋过户到李凤玲名下并办理房产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永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