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惠英与任清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英,任清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尚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王惠英。被执行人任清权。王惠英与任清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尚民初字第02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任清权赔偿原告王惠英损失共计10968.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惠英。二、驳回原告王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公告费608元,合计诉讼费100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任清权未履行,王惠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向相关银行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经向常熟市房管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未查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仅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未查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尚民初字第02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浦小宝审 判 员 曾昊清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