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丁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丁某,女,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程某,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祥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