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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丁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丁某,女,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程某,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祥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