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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滦县地保姆农机服务站与李云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地保姆农机服务站,李云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滦县地保姆农机服务站。住所地滦县茨榆坨镇大石佛庄一村。法定代表人:苗印,该服务站经理。被告:李云海。原告滦县地保姆农机服务站与被告李云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滦县地保姆农机服务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滦县地保姆农机服务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滦县地保姆农机服务站负担。审判员  解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立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