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滦县地保姆农机服务站与李云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地保姆农机服务站,李云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滦县地保姆农机服务站。住所地滦县茨榆坨镇大石佛庄一村。法定代表人:苗印,该服务站经理。被告:李云海。原告滦县地保姆农机服务站与被告李云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滦县地保姆农机服务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滦县地保姆农机服务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滦县地保姆农机服务站负担。审判员 解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立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