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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金艳与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艳,田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马金艳。被告田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艳与被告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田龙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金艳撤回对被告田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马金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东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