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金艳与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艳,田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马金艳。被告田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艳与被告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田龙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金艳撤回对被告田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马金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东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