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孟凡清与王玉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清,王玉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377号原告孟凡清,农民。委托代理人薛新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敏,农民。原告孟凡清诉被告王玉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清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新忠、被告王玉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凡清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有瓜子的买卖业务,被告购进原告瓜子,如当时不付款就写下欠条。到2015年1月13日,经过双方核对以往的账目,被告共欠原告瓜子款11400元,由被告亲笔写下欠据,被告为了防止原告用被告之前写下的欠条主张权利,在欠条上注明“以上条作废”。后经过催要,被告拒不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瓜子款11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玉敏辩称,欠11400元是事实,但是用原告给我送的瓜子炸出了3300多斤油,把油卖给别人,别人说油苦,把油全部退回来了。腊月二十六,原告来我家商量,我说卖的油都给退回来了,我给原告1560斤油,2280斤饼,原告再给我加工费,欠条写的以上作废是说欠条作废。经审理查明,被告从事榨油工作,2015年1月13日,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载明:今欠孟大哥瓜子款11400元,欠款人王玉敏。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瓜子榨出的油苦,为此与原告协商确定了由原告将油拉回,并给付原告油饼2280元,原告给付被告加工费。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自述无质量问题且是通过试用样品后,被告才购买。在举证期内,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原告交付的瓜子有质量问题,亦未申请对瓜子质量进行鉴定。上述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瓜子,被告应给付货款。被告辩称瓜子有质量问题导致榨出的油口味苦,应在举证期间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或是申请对其购买的原告的瓜子进行质量鉴定,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仅提交了两份其自述的与原告交易瓜子的来往日期、出油后有质量问题的说明以及瓜子出油情况说明,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孟凡清瓜子款1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王玉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庞 涛人民陪审员 牛素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