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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秦莉与莫令贞合伙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莉,莫令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莉,女。委托代理人:曾文斌,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令贞(曾用名莫令中),女。再审申请人秦莉因与被申请人莫令贞合伙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秦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文党蘋审 判 员  孙 平代理审判员  米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