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秦莉与莫令贞合伙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莉,莫令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莉,女。委托代理人:曾文斌,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令贞(曾用名莫令中),女。再审申请人秦莉因与被申请人莫令贞合伙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秦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文党蘋审 判 员 孙 平代理审判员 米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