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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6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覃毅,彭先红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发文字号(2015)茂南法执字第694号缓急密级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拟稿人吴永堂拟稿时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份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694-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华。被执行人覃毅。被执行人彭先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毅、彭先红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清偿借款7151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4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88-4号民事裁定,续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彭先红名下的银行存款4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彭先红名下银行存款48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彭先红银行存款71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永堂审判员谢正审判员朱雅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苏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