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刑初字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集刑初字465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同年4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林秋红,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林秋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闽D-5Z8**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往北方向由集美区杏滨路驶入杏林大桥,至往杏林大桥主桥的匝道路段时,碰撞、碾压因醉酒倒卧在主车道上的行人被害人张某某,致发生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同年1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头部、躯干部及右上肢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及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3.13mg/dL。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闽D-5Z8**号轻型普通货���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造成事故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违法交通标志步入杏林大桥,且在车行道内坐卧,致事故发生,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人民币5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书证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接处警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厦公交认字(2015)第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充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张志中、李某、沈建苏、林建义、尹程祎、赖经纬、张碧燕的证言、(厦)公(交)检(尸检)字(2015)012号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厦贸司鉴(2015)物检字第055号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厦门市中心血站正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厦正道司法鉴定所(2015)个鉴字第1号个体识别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历思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0084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病历材料复印件、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实际支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郭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涂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