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治武等73人与被执行人高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治武等,高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苏治武等73人。被执行人高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廑鹏。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集劳仲案(2015)45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治武等73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高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苏治武等73人与被执行人高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高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22574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515024元和执行费755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文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