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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治武等73人与被执行人高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治武等,高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苏治武等73人。被执行人高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廑鹏。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集劳仲案(2015)45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治武等73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高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苏治武等73人与被执行人高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高翔(厦门)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22574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515024元和执行费755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文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