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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天成纸箱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美儿德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天成纸箱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儿德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6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天成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新沙埔四方园工业区*号第*层。法定代表人:戴贞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秋军,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美儿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莞太路段。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乙麟,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天成纸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与上诉人东莞市美儿德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儿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成公司、美儿德公司均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美儿德公司提起上诉后,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美儿德公司邮寄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二审受理费。美儿德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签收了该通知书,但其至2015年4月8日仍未向本院缴纳二审诉讼费。经核实,美儿德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由法定代表人张红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9361元。另查明,天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儿德公司没有在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撤回申请处理。”因此,对美儿德公司的上诉应按照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而天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天成公司的撤回上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东莞市美儿德塑胶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东莞市天成纸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0元,由天成公司负担。天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1560元,本院依法退回780元。美儿德公司已向本院预交9361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    婴    桃代理审判员 谢佳阳代理审判员王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裕    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