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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龚桂香、庞伟与庞伟、潘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桂香,庞伟,潘丽萍,余志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911号原告:龚桂香,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嵩江东路728弄105号1502室。委托代理人:吕文兴,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伟。被告:潘丽萍。被告:余志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桂香与被告庞伟、潘丽萍、余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桂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桂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00元,由原告龚桂香负担。审 判 长  徐喜霞人民陪审员  施仁利人民陪审员  徐世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齐璐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