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龚桂香、庞伟与庞伟、潘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桂香,庞伟,潘丽萍,余志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911号原告:龚桂香,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嵩江东路728弄105号1502室。委托代理人:吕文兴,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伟。被告:潘丽萍。被告:余志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桂香与被告庞伟、潘丽萍、余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桂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桂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00元,由原告龚桂香负担。审 判 长 徐喜霞人民陪审员 施仁利人民陪审员 徐世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齐璐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