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商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红星与吕孝珍、沈金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星,吕孝珍,沈金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商初字第86-1号原告:孙红星。被告:吕孝珍。被告:沈金修。原告孙红星为与被告吕孝珍、被告沈金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晓艳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孙红星起诉称:两被告经朋友介绍分别于2012年8月27日、2012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40.2万元,后向原告归还0.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4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吕孝珍以经营公司为由向不特定的公众借款,涉及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红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晓艳代理审判员 黄卓娅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章燕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