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商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与沈新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沈新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商初字第00459号原告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中鑫上城C1317室。法定代表人唐素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培轩,该公司员工。被告沈新丛。原告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景公司)与被告沈新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戴红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景公司委托代理人葛培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新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1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26000元,月息3%,并用车牌照为苏H×××××的轿车作为抵押,约定2014年6月10日还款。但被告未按期还款,直至2015年3月1日前电话委托原告把车子开到被告一个收二手车的朋友陈其科处,以25000元价格将车辆卖掉以偿还借款。因此被告尚欠原告1000元。另被告欠原告2015年3月1日前的利息2000元(自2014年11月11日至2015年3月1日利息超过2000元,按2000元计算)。被告总计欠原告3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前景公司26000元,月息3%。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沈新丛于2013年11月11日借到26000元,沈新丛自愿将苏H×××××轿车作为抵押,借款期限为7个月,从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逾期每天支付260元违约金等内容。2015年3月1日,经被告同意,原告将被告所有的苏H×××××轿车以25000元卖给陈其科,以偿还被告欠原告的借款。原告陈述被告已经给付了2014年11月11日之前的利息,之后的利息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为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该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全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原告所举证据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元,被告应该归还该款项。对于利息,双方约定月息3%,现原告自愿将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符合法律规定,但从2014年11月11日计算至2015年3月1日利息为1780元。故被告共应给付原告278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新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2780元;二、驳回原告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本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戴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