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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法执异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容容与湖北珞珈山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容容,湖北珞珈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法执异字第00020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容容,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湖北珞珈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何军,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鄂洪山法执字第00140号李容容与湖北珞珈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珞珈置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容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容容称,执行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所拟《李容容与湖北珞珈山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方案》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单方面对申请执行人限制了执行知情权的形式,而对被执行人未作明确要求,故此提出异议。具体为:一、被执行人珞珈置业公司长期拒不配合履行生效判决,应当追究相关主体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二、被执行人珞珈置业公司提供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执行法院应先进行审查,并要求珞珈山公司出具书面承诺,若有假账、漏账等应依法追究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刑事责任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执行方案》第三项“查阅方式为李容容本人查阅,不得委托、委派他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款。现要求:珞珈置业公司承诺账簿的真实性全面性,否则依法追责;允许李容容委托专业代理人陪同查阅。经审查查明,原告李容容与被告珞珈置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珞珈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供李容容查阅、复制;二、珞珈置业公司于上述期限内提供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李容容查阅。后珞珈置业公司不服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珞珈置业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容容遂于2014年1月7日至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4)鄂洪山法执字第00140号立案受理。2015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李容容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一份,载明:由于本人李容容不是专业会计人员,特申请两名会计师陪同查阅珞珈置业公司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以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真正切实行使股东知情权。本人郑重承诺:1、会计师均为持有有效会计证书的专业会计;2、若账目或资料中有涉及到公司经营方针策略,营收成本、考核指标、奖惩制度等等各种商业秘密,会计师绝不对第三方泄露;3、若因为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造成商业秘密泄露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015年5月6日,被执行人珞珈置业公司向本院递交《关于李容容知情权纠纷一案判决书的执行说明及安排》一份,主要载明:我司根据判决的内容,就李容容查阅账簿安排如下:1、关于李容容查阅账簿的时间安排。因其主张查阅的账簿年份较长,且我司仓库历经多次搬迁,财务相关负责人员多次更换等客观原因,我司需对相关账簿进行整理,初步估计完成此项工作约需4周时间;相关账簿准备齐全后,给予李容容一天时间查阅相关账簿。2、关于李容容查阅账簿的地点的确定。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我司将在公司本部安排办公室供李容容查阅账簿。3、其他。⑴李容容必须按其承诺,对公司财务信息、数据等履行保密义务,若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我司享有追偿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⑵依据判决,相关账簿仅限李容容本人查阅,其他任何人员均不得查阅。⑶为安排好本次账目查询及其他相关事宜,我司特安排专人与李容容对接。执行期间,本院多次敦促被执行人珞珈置业公司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珞珈置业公司一直拖延。现由于双方在查阅时间、查阅人员、方式等问题上仍存有较大争议,本院遂于2015年5月14日制定一份《关于李容容与湖北珞珈山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方案》,具体内容:一、限珞珈置业公司5天内向本院执行局提交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账簿、凭证真实、全面。二、本院执行局在收到珞珈置业公司的账簿、凭证后,将安排3-5日时间让李容容查阅,查阅地点为本院执行局312办公室。三、查阅方式为李容容本人查阅,不得委托、委派他人。本院将摄录查阅过程。四、如珞珈置业公司未按时、全面、真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并且无合法理由,本院将派法警强制起获。五、李容容查阅完毕后,珞珈置业公司到本院执行局收回会计账簿和凭证。申请执行人李容容、被执行人珞珈置业公司若对上述执行方案有异议,于方案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若无异议,本院将即刻实施。现申请执行人李容容对此提出上述异议。本院认为,执行系以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明确查阅人为具有股东身份的李容容。股东查阅权依附于股东身份而享有,对于能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查阅权,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本院作出的《关于李容容与湖北珞珈山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方案》,是在综合平衡双方矛盾争议的情况下而制定,《执行方案》的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未遗漏或超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故李容容认为《执行方案》确定的“查阅方式为李容容本人查阅,不得委托、委派他人”的做法违反相关法律条款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另外两项异议内容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容容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人民陪审员  安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