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吴隆新等与山东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隆新,吴丽萍,山东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吴隆新,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吴丽萍(系原告吴隆新之配偶),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吴隆新。原告吴丽萍,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山东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隆新、吴丽萍诉被告山东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隆新、吴丽萍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隆新、吴丽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隆新、吴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隆新、吴丽萍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钰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