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孙某、孙某坤、覃某与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孙某坤,覃某,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孙某,户籍地址:湖南省石门县南北镇。原告孙某坤,户籍地址:湖南省石门县。原告覃某,户籍地址:湖南省望城县。被告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另寻他径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孙某坤、覃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人民币,下同),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文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