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忠平与于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平,于宏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353号原告王忠平,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宝民,平度保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宏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平与被告于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王忠平负担。审判长 孙大军审判员 侯京玉陪审员 王善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振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