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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何建荣、朱燕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何建荣,朱燕微,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1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法定代表人:李刚,行长。被告:何建荣,男,汉族,1961年4月27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朱燕微,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何建荣、朱燕微、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何建荣、朱燕微、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9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何建荣、朱燕微、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9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