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法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余子莲申请执行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子莲,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法执字第288号申请人余子莲,女,汉族,生育1956年11月12日,贵州省湄潭县人。被执行人李宁,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5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本院在执行余子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决定划拨被执行人李宁的工资收入清偿债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宁工资20350元(含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其中:2015年6月划拨2350元,从2015年7月起每月划拨2000元,至满20350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德云审判员 熊贻华审判员 张宗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