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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法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余子莲申请执行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子莲,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法执字第288号申请人余子莲,女,汉族,生育1956年11月12日,贵州省湄潭县人。被执行人李宁,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5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本院在执行余子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决定划拨被执行人李宁的工资收入清偿债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宁工资20350元(含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其中:2015年6月划拨2350元,从2015年7月起每月划拨2000元,至满20350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德云审判员  熊贻华审判员  张宗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