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任美霞1544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544-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清,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任美霞,女,1971年4月出生,汉族,村民,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兰图克镇东济村*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书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任美霞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美霞在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29760090101178564)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