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XX与深圳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深圳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刘XX,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身份证号码:XXXX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牛XX。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4)24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深圳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芮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XX以被执行人已在庭外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XX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4)2405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赵 丹执行员  艾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国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