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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杨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鲍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9年9月生。被告鲍某甲,男,土族,1974年10月生。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鲍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鲍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4月17日在平安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1月10日婚生一女,取名鲍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借工作之名时常不回家,原告稍加过问,即招来被告的恶言恶语,甚至招来被告的殴打。近年来被告变本加厉多次出轨,自2014年4月至今一直与原告分居,致使夫妻感情更加恶化。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辩称:我亦同意离婚,但是女儿要由我抚养,原告不用给付抚养费,对于原告的其他请求我亦同意,属于我个人的私人物品归我。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位于平安县平安镇平安大道海正小区3号楼2-7西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2、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100号夏都之林小区1号楼1单元1173室预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3、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合法的婚姻关系。上述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车辆行驶证一份。证明该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2、青海法制报社出具的工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每个月固定收入为1739.55元的事实���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5月份举办了结婚仪式,后于2003年11月17日在平安县人民政府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2004年1月10日婚生一女取名鲍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矛盾纠纷,夫妻关系日趋恶化。2015年5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平安县平安镇平安大道海正小区3号楼2-7西室房屋一套,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100号夏都之林小区1号楼1单元1173室预售房屋一套(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为YS0103478),青OB07**本田风帆牌轿车一辆(发动机号码为2632200),洗衣机1台,电冰箱1台,电脑2台,书柜4个,电视1台,沙发1组,床2个,餐桌1个。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为家庭琐事时���发生矛盾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日趋恶化,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征求孩子意见,孩子愿与原告一起生活,婚生女鲍某乙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抚育费应定期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各自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本案实际,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50元较为适宜。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割意见,本院对其分割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鲍某甲离婚;二、婚生女鲍某乙(2004年1月10日生)由原告杨某某抚养,被告从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50元,期间被告鲍某甲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每月2次),原告杨某某有协助的义务,孩子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平安县平安镇平安大道海正小区3号楼2-7西室房屋一套归原告杨某某所有;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100号夏都之林小区1号楼1单元1173室预售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为YS0103478)一套由被告鲍某甲享有;青OB07**号本田风帆牌轿车一辆(发动机号码为2632200)归被告鲍某甲所有;洗衣机1台,电冰箱1台,电脑2台,书柜4个,电视1台,沙发1组,床2个,餐桌1个归原告杨某某所有;私人个人物品归个人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被告鲍某甲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廷君���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寇玮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