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唐启致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启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船山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启致,化名唐勇,男,35岁。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遂宁市看守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4)第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启致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启致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5月,被告人唐启致以可以帮被害人史某某办理护士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9000元。2、2014年5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唐启致到南充市XX汽车租赁公司谎称自己叫唐勇骗取公司信任和后,租赁一辆车牌号川xx汽车到遂宁,然后以要去给领导送礼,司机不便跟去为由将该车骗走。该车价值人民币159942元。3、2014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唐启致以骗来的奥迪车为掩护,化名唐勇,编造自己是遂宁市君豪阳光酒店股东,要在遂宁市火车站旁开发一块地皮,并聘请被害人朱某某为司机,在取得朱某某信任后,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4、2014年5月15日左右,被告人唐启致以其哥哥在天朗房产搞工程,自己在遂宁装修一个宾馆经营为名,以虚假身份唐勇编造自己在遂宁人脉广,可以帮人揽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雷某某信任后,以借钱送礼、跑关系、请客吃饭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雷某某现金人民币52000元。5、被告人唐启致编造自己是遂宁市君豪阳光酒店的股东,骗取被害人范某某(未成年)信任后,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范某某现金人民币64900元。6、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唐启致以虚假身份唐勇为掩饰,称自己是搞工程的,且在巴中一个娱乐会所有60万股份,在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信任后,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现金人民币6000元。7、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唐启致以虚假身份唐勇为掩饰,在遂宁酒点半KTV认识了酒点半股东龚某,在取得龚某信任后,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龚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启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启致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全部不属实,没有想过要诈骗,是借的朱某某1万,与五哥(刘某)之间有经济往来但已还了;陈某甲的6000和龚某的4000是他们主动结账,雷某某、范某某说的也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唐启致到南充市XX汽车租赁公司谎称自己叫唐勇骗取公司信任后,以每日租金800元租赁一辆车牌号川xx汽车,由该租赁公司黎某某开车一起到遂宁后,然后以要去给领导送礼,司机不便跟去为由将该车骗走,后经多次催还该车,被告人以多种理由拒绝及时归还直到案发。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9942元。2、2014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唐启致以骗来的奥迪车为掩护,化名唐勇,编造自己是遂宁市君豪阳光酒店股东,要在遂宁市火车站旁开发一块地皮,准备承包酒点半KTV及在君豪阳光酒店租一层楼搞洗浴中心等理由,聘请被害人朱某某为司机,每月给工资6000元,在取得朱某某信任后,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0000元。3、2014年5月15日左右,被告人唐启致以其哥哥在天朗房产搞工程,自己在遂宁装修一个宾馆经营为名,以虚假身份唐勇编造自己在遂宁人脉广,可以帮人揽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信任后,以借钱送礼、跑关系、请客吃饭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5000元。综上,被告人唐启致诈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494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10日黎某某报案称,2014年5月8日5时许一名自称唐勇的男子在南充市其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轿车到遂宁,唐勇未出示身份证,黎某某作为司机和唐勇当晚7点到遂宁后,唐勇以要去送礼为由将轿车开走,黎某某在酒店等候半个月后与唐勇联系不上,中途也未说继续租用该车,该车不知去向,怀疑被骗。2、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南充XX汽车租赁公司奥迪车被骗案立案侦查。3、遂宁市公安局的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4、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在被告人处扣押银行卡、身份证、奥迪汽车、电话卡及奥迪车已发还的情况。5、身份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及其他身份信息。6、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在华蓥市天池胡景区被抓获的情况及到公安机关后拒绝提供真实姓名。7、黎某某住店信息,证实黎某某住酒店情况。8、车辆登记信息,证实奥迪车基本情况及车主。9、营业执照,证实黎某某系南充XX汽车租赁公司法人代表。10、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被告人2010年5月28日因诈骗张树华刑拘在逃后,于2011年10月20日投案自首。11、户名为谭安琼的工商银行明细单,证实2014年5月16日进账人民币25000元。(二)证人证言1、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其与朋友刘某准备到射洪找关系把学校的后勤拿下来做,刘某通过朋友陈某认识了一个叫唐勇的男子,自称达州人。后一起在遂宁见面的时候,把准备到射洪承办后勤的事给唐勇说了,但因为人不熟,唐勇说他有办法,有关系,和县长很熟,并告知说他父亲是达州狱警,大哥在成都做生意,还和司法厅领导很熟等等。2、范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8日晚上在酒点半KTV认识唐勇,其当时在里面上班。唐勇自称是达州人,遂宁君豪阳光酒店有他的股份,还开了辆黑色奥迪车,知道他有两个手机号码,一个是南充的xx一个遂宁的xx,南充的很早就没用了,遂宁的号码在7月8、9号后就关机了。6月11号其与唐勇一起到射洪,他说要去和一个叫“五哥”的人谈生意,听说是承包学校食堂。3、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其开始在酒点半娱乐会所担任总经理。2014年5月初认识自称唐勇的客人,他说自己是搞工程的,在巴中一个娱乐会所有六十万股份。后来听说五哥(刘某)被骗了十多万,酒点半还有些人也被骗了。4、姚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营山县天胜演艺中心一个主持人,艺名阿龙,6月12日在演艺中心敬酒时认识唐勇,从认识过后他一直开一辆车牌川xx黑色奥迪轿车,并用xx这个号码与其联系过。5、龚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酒点半股东,2014年6月份唐勇经常到酒吧去耍,每次消费1-2千,感觉很有钱,给服务员的消费也比较高,他开了辆黑色奥迪轿车,他说是他的。他还说自己是遂宁一个酒店的老板,准备接手酒点半酒吧,我们几个股东说只要钱给够就可以,但后来他就不说这个事了。6、吴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遂宁市熊猫王子酒店前台,2014年5月份一个叫黎某某的人来酒店住宿,期间有个叫唐勇的男子帮黎某某交过一次房费1000元,6月份的时候唐勇还打了2000元在其卡上,让其交给黎某某。唐勇自称是火车站君豪阳光酒店的老板,要开业了还叫其去免费住一晚。并听说唐勇租了黎某某的车。7、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酒点半酒吧股东之一,2014年5-6月期间请了其一个朋友陈某乙管理,并通过另一个股东陈某乙认识唐勇,当时听陈某乙说唐勇那段时间天天来消费,出手大方,给服务员小费也高。唐勇说他是南充人,是火车站君豪阳光酒店的股东,准备收购我们酒点半歌城,自己有一辆奥迪车,还有100多万元钱,准备买酒点半的股份,如果买不成今年就要换一辆奔驰车。唐勇还说他要承包射洪一个学校的食堂。后来我们给他一份协议,他看后说要改一下让他司机再拟一份,后来打电话给他,说他司机的婆婆去世了,没人开车,白天就没来。因为他司机是我们歌城一个服务员陈某丙的姐夫,但陈某丙说没有唐勇说的那个事,白天他们还在一起打麻将,我就不相信他了。后来他就找各种理由,合伙这个事就没有说了。8、陈某丁的证言,证实其将自己的车牌为川xx奥迪车租给南充XX租车公司,2014年5月8日17时许,XX公司给我打电话说有个人租一天时间,给我500元,我就答应了,就把车开到XX公司,看到是个大约30多岁体型较胖的男子要租,我把车钥匙给公司后就离开了。2014年6月底,租车公司的人说车被骗了,租车人联系不上,人也找不到,后来才知道这个人没留任何真实信息,只知道化名唐勇,留的电话也停机了。2014年7月28日,其和黎某某等人在华蓥天池胡景区发现被骗的奥迪车和唐勇,当时唐勇被发现后就跑,我们就报警将其抓住。9、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黎某某合伙开的南充顺分租车公司,2014年5月8日唐勇租车后,6月20日左右黎某某说看不见车和人,他电话也换了,可能被骗了。我就亲自打电话给唐勇联系,他说21号晚上就把车开回南充,但一直等到凌晨5点多都没见人,再打电话就关机了。后来与他联系了20多次,都找各种理由没开回来,直到27号就没联系他了。黎某某说租金也没给,只给了1万元左右住宿和生活费。10、刘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丁是其岳父,奥迪车是陈某丁的,但平时是自己在用,车是租给南充XX租赁公司。2014年7月28日其与陈某丁、黎某某等在广安华蓥市找到该车和唐勇,当时唐勇听我们说租车几个月不还是个骗子的时候就跑,后来被我们拉住并报了警。11、黎某甲的证言,证实听其弟弟黎某某说他公司一辆奥迪车被一个叫唐勇的骗了,黎某某当时给他当司机,到遂宁后唐勇说给领导送礼,就自己将车开走了,后来都联系不上,也不把车开回来。2014年7月28日其与黎某某等人在广安华蓥天池镇一景区内发现奥迪车和唐勇,唐勇就逃跑,后被拦住。(三)被害人陈述1、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南充XX汽车租赁公司驾驶员,2014年5月8日下午一个自称是唐勇的男子来公司租车,租了一辆奥迪A6L,车牌是川XX,租金800元一天,他说没带身份证,叫我们配驾驶员,晚上7时许,我驾车和他一起来到遂宁,给了我1000元叫我去熊猫王子酒店开房等他,自己要去给建设局领导送礼,说送完就回来,我去不方便,当时还拿出来大约2万元给我看,我就相信了他,就让他把车开走了。后来我经常联系他,问他好久把车开回来,他都找各种理由推,我在酒店等了大约1个多月,唐勇租车时留下的电话XX就关机了,后从酒店服务员处得知他另一个号XX,打通后,叫他还车,他仍然找理由推脱,就把电话挂了。唐勇没给任何租车费,只给了10000元左右房费,有2000元是服务员转交给我给的房费和生活费。后来报警,与黎某丙、车主陈某丁、刘某某在广安华蓥将其挡获,当时他看见我转身就跑。2、朱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其认识唐勇,唐勇自称他哥哥是成都天天房产的老总,自己是君豪阳光酒店的股东,火车站旁边有块地要开发,自己是来遂宁做工程的,聘请其当司机,每个月6000。有次一起开车到射洪,唐勇介绍说是教育局的王局长,说承包学校食堂的事,然后当天晚上又回到遂宁,唐勇说他车被一个规划局长开走了,包包在车上,喊我送了5000元到酒点半KTV。第二次唐勇说在天友酒店陪公安局长打牌,喊我送20000元过去,我说只有5000元,他就叫我把钱放到天友大厅服务员处。还有一次他说衣服打湿了,喊我买衣服送到大千世界,这次用了1000多元。后来就见不到他人了。3、刘某(五哥)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5日左右,其听雷某某说射洪职中的食堂要进行装修和对外承包,后来其联系到在遂宁开酒点半歌城的陈某,陈某又给我介绍了一个朋友,自称叫唐勇,说自己哥哥在天朗房产搞工程,巴中市政府也是他们修的,和四川省司法厅李某是铁哥们,官场上很有关系,现在自己在遂宁装修一个宾馆来经营,并称自己可以帮忙承包学校食堂。次日其与唐勇在射洪子昂酒店茶楼见面,晚上5时许,唐勇说领导的老婆晚上要和我们见面,但她手机信号不好,提议我给领导老婆买部手机,我说没带钱,他主动拿了1万元钱借给我。第二天我让唐勇把卡号发给我还他1万元,唐勇提出让我多给他存15000元,请客吃饭要用。后来我就给他转了25000元到他提供的一个女人名字的卡上。后来找他退钱,但他找各种理由推诿,到2014年7月15日左右,唐勇电话打不通了,人也消失了。唐勇还说奥迪车是他自己的,准备换成路虎,并听说他的驾驶员也被他骗了。并证实给财物给唐勇是为了让他把事情办成,但事情没有办成。(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启致第一次供述,自己没有开公司也不是公司老板,2014年5月8日下午在南充火车站附近租了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我没出示身份证,说好800元一天,租车公司给我配的司机黎某某,后来在广安华蓥天池镇被他们拦住。我租车是三个月,但没有凭据,所以没还车,租车公司没同意我租三个月,叫我打钱过去才说租车的事,但我没打钱过去,也没去结算租金。租车当天我和司机到了遂宁,我叫他在熊猫王子酒店等我,答应承担住宿费,没给他说等好久,最后他在酒店等了一个多月时间。后来警察打电话叫我把车开回来接受调查,我也没开回来。租车公司不知道我真实姓名,我只说叫唐勇,租车时用的xx,后来又用的xx。第二次供述,对公安机关讯问其租车为什么不提供真实身份时其沉默不语。在到遂宁的路上给黎某某介绍自己叫唐勇,准备去遂宁承包一家KTV,最后一次将车开走是2014年5月15左右。黎某某住酒店的费用是我给了的,一共45000,但没有给我发票。我把车开走时黎某某说我不用车时就给他打电话,并叫我把租车费付起走,但从2014年6月10多号起我就没再付租金,直到7月初他们公司一个罗总联系我,让我把车开回去,最后因租车费有差异,我就说等再用几天还车时一起算,后来警察多次联系我叫我还车,我还是不还车,认为自己是租车不违法。我也没给任何人说这辆车是怎么回事。2014年5月8日我在酒点半认识了里面的工作人员陈某丙,她介绍她哥朱某某给我开车,我说给他6000一个月。有天我输了钱就向朱某某借了5000,说过两天还他。后来我打牌又输了,就又问到朱某某借了5000,他给我送到天友,之后我衣服打湿了,给我买了衣服好像是400多元,没给他钱,借的钱也没还,他也催过我还钱,我换号码过后也没通知朱某某,也没把新号码告诉过联系的熟人。第三次供述,租的车一直没还,也没提供有效身份,只给了一个月左右租车费,后面都没给第一联系方式变更后给公司说了的,之后就没有告诉公司。第四次供述,2010年5月份因诈骗被网上追逃,自己没有固定工作,无业,唐勇这个名字使用了4、5年,当时租车没有什么具体原因,也没说真实姓名,没签合同,租车到遂宁准备承包酒点半,在遂宁开房用的别人的身份证,黎某某住熊猫王子酒店,当晚我给他说我要出去办事,要用车,他就把钥匙给我我开车走了。我请了各驾驶员姓朱,说给他6000一个月,但还没给工资。我给熊猫王子酒店服务员卡上打了2000给黎某某租金。我的电话都是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的,公安机关打电话叫我把车开回去,我没开回去,也没告诉公安机关我真实身份。在广安被拦截时用的1570053****这个号,也是用别人的身份办的,扣押的银行卡也都是别人的。第五次供述,我没有骗姓朱的钱,是向他借了两次,每次5000,共1万,但没有还。还有五哥、雷哥叫我跑关系承包射洪学校食堂的事,是在酒吧耍通过陈某乙认识,当时陈某乙说有个朋友五哥想承包射洪一个职中食堂,想找关系,我就说我有熟人,后来就介绍五哥与那个王校长认识,后面具体如何我就不知道了,我也是通过一个叫波哥的朋友给的电话与这个校长联系见面,我不认识这个校长,波哥具体叫什么和做什么的我不知道,电话也记不起了。我与五哥没有经济往来,只是五哥借了我1万元,后来我叫他多打了15000,一共给了我25000元,是通过“雨心”的卡收的这个钱。我没骗五哥、雷哥的钱,龚某和陈虎的钱是他们主动在酒吧耍结的帐。我和雨心也没经济往来,只是在酒点半认识。(五)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车辆奥迪A6L,车牌川xx价值人民币159942元。(六)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唐启致指认出涉案车辆车牌为川XX黑色奥迪轿车,黎某某、朱某某、刘某等均辨认出唐启致就是唐勇。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有以下其他犯罪事实:1、2012年5月,被告人唐启致以可以帮被害人史某某办理护士证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000元。2、2014年5月10日至5月底期间,被告人唐启致编造自己是遂宁市君豪阳光酒店的股东,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信任后,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64900元。3、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唐启致以虚假身份唐勇为掩饰,称自己是搞工程的,且在巴中一个娱乐会所有60万股份,在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信任后,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6000元。4、2014年5月15日左右,被告人唐启致以其哥哥在天朗房产搞工程,自己在遂宁装修一个宾馆经营为名,以虚假身份唐勇编造自己在遂宁人脉广,可以帮人揽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信任后,以借钱送礼、跑关系、请客吃饭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52000元。5、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唐启致以虚假身份唐勇为掩饰,在遂宁酒点半KTV认识了酒点半股东龚某,在取得龚某信任后,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龚某人民币40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其他犯罪事实,出示了以下证据:1、2012年10月26日史佳尼被诈骗的立案决定书、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2、史某某的陈述,2012年5月我在金华四楼KTV耍的时候,唐勇过来问我是不是马上要考护士证,并说他有熟人,可以找人帮忙包我考起,我当时没理会他,过了几天唐勇打电话说巴中市的人过来了,可以帮忙办理。我与家人商量后,他就叫我给5000元,后来又说要9000元才能办好,于是我就从银行取了9000元,他就打电话叫我把钱送到金华茶楼二楼楼梯口,当时给钱只有我和他在场。后来我没考起,问他怎么回事,他就一直叫我等。后来他又给我爸打电话,问我想到医院上班不,叫我们拿钱出来请客,我当时就怀疑他是骗子,但我妈妈相信他的话,就给了他600元左右,过了几天他打电话告诉我要请卫生局和医院领导吃饭,给他送钱过去,我又送了900去到钻石一楼吧台处,后来连他人就看不到了,还有次喝茶我拿了200多元给他。他没有职业,一天在耍,我是通过金华四楼大厅经理李某某认识的唐勇。3、范某某的陈述,我是在酒点半与唐勇认识,2014年5月10日到5月底这段时间被他骗了64900元,主要是在酒点半KTV里面,还有次是在邮政大楼取了20000元在路边车上给唐勇的。当天认识他那晚上就问我有没有存钱,又问我有银行卡没,我说有一张,卡上有6000多元,当晚我们经理的妹妹酒精中毒,他说要帮她,就开口向我借6000多元送到医院去,过两天还我。我就相信他,坐他的奥迪车去取了6000元给他,然后到了中医院,我在车上等他,但后来知道他根本没把钱给那个女孩子。认识他的第三天晚上我和他去开了房,发生了性关系后他就提出向我借20000元,第二天他还是不断催我借钱给他,说6月10号就还我,后来我又坐他车去邮政大楼取款机取了2万给他。后来我和他又到了射洪,又问我借15000,说自己要承包食堂差钱,晚上回到遂宁,他又催我,我就相信他,又取了15000在酒点半厕所里面给他,没有人看见。后面又隔两天向我借钱,说6月10号工程款结了就还给我,在5月28日前陆续借了23500给他。6月10号打电话给他就推,后来就联系不上了。4、陈某甲的陈述,我在酒点半担任总经理,2014年5月初认识了唐勇,他自称是搞工程的,后来我准备去成都上班,唐勇叫我帮他管理巴中娱乐会所,还承诺在上班之前每天给我200元补助,我就一直等他安排。有天他喊我去耍,叫我借点钱给他,我在他车上借了4000元给他,第二天我们一起在皇家一号耍的时候,后来结账唐勇说没带钱,叫我垫付一下,我就垫付了2000多,当时也没说什么时候还我,后来我联系他,他就说过几天,但一直都没还。5、雷某某的陈述,2014年6月份通过陈某、刘某、认识了唐勇我们找他办事,他说有关系,后来唐勇到营山来,去夜场耍的时候就开始问我借钱,耍了四天每天问我借钱,第一天晚上就借了1万给他,一共借了52000,每次都说第二天还我,因为当时他又开了辆奥迪车,再加上帮我们跑关系,就把钱借给他了后来手机关机了,才发现被骗了。6、龚某的陈述,我是酒点半股东之一,2014年6月份,唐勇经常来耍感觉很有钱,一天他到营山来耍,我就接待他,晚上在演艺中心耍,他消费了2000元左右,给我说没带钱,叫我借5000,当时我不好推脱就给了他4000,他说第二天还我,但是第二天我就没看见他了,给他打电话他说回遂宁还我,后来就一直没见到他,多次打电话给他都是找理由不还钱。我还听说他向酒点半其他人借了钱,但具体是否借过、借过多少不清楚。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对上述被害人陈述拟证事实予以否认,其他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故公诉机关该部分指控证据不足,不纳入犯罪事实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启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诈骗史佳尼人民币9000余元、刘某人民币9万余元、雷某某人民币52000元、范某某(未成年)人民币64900元、陈某甲人民币6000元及龚某人民币4000元的事实,经查,只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部分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辩解没有诈骗的意见,经查,本院予以认定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辨认笔录、银行转账明细、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故其对该部分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启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启致的刑期从2014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 勇人民陪审员 韦 芬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