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滴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杨斯淇与滴道区滴道河乡王家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斯淇,滴道区滴道河乡王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杨斯淇(曾用名杨金龙)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2303041989********,汉族,系鸡西市滴道区王家村*组村民,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中革村,打工。被执行人滴道区滴道河乡王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付来顺,系村委会主任。杨斯淇申请执行滴道区滴道河乡王家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滴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本案的全部标的,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滴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