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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曹玉荣与四方区米氏开心娃孕婴童用品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荣,四方区米氏开心娃孕婴童用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27-1号申请执行人曹玉荣被执行人四方区米氏开心娃孕婴童用品店负责人杨丹,经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