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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苏瑰宝集团有限公司与台州永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瑰宝集团有限公司,台州永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96号原告江苏瑰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龙。被告台州永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正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瑰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永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瑰宝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瑰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瑰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45元(江苏瑰宝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瑰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阅懿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