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2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邓阳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2328-1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被执行人邓某某。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5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9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某某收入人民币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