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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常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常某某,男,1978年9月24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杨某某,女,1979年4月4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某某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光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