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祁某某重婚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祁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正刑初字第86号自诉人黄某某,女,1979年9月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人祁某某,男,198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自诉人黄某某以被告人祁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黄某某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某某撤诉。审判员  程计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