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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孔凡升与孔凡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孔某升,孔某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某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委托代理人:骆军辉、罗翔,广西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某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再审申请人孔某升因与被申请人孔某海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肇中法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孔某升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孔某海犯的是故意伤害罪,孔某升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及事实,孔某升是受害人。(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4)179号《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是错误的,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身体权纠纷。根据肇庆市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肇封法刑初字第56号生效刑事判决,孔某海系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4)179号《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认为孔某升应自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确有不当之处。本案应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各方侵权责任的承担。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孔某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佘琼圣审 判 员  黄秋生代理审判员  饶礼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群